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栾川县人民法院获悉,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栾川县人民法院获悉,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7月11日,洛阳晚报以《一男子酒后乘车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为题,报道了今年6月18日,栾川县30岁男子张某酒后乘车时,无故殴打司机还抢夺方向盘一事,幸亏司机及时冷静制动车辆,才避免事故发生。此后,张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6月21日被当地警方刑拘,7月4日,他被警方执行逮捕。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饮酒后乘坐栾川开往洛阳的客车,欲和同乡前往河北省打工。18时03分,当客车司机孙师傅以时速63.48千米/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栾川县庙子镇老张村路段时,坐在客车最后一排的张某突然无故冲至驾驶室附近,脚踹客车中控台,并欲殴打司机,被同伴强行拉走,孙师傅被迫紧急停车。18时34分,当孙师傅继续以时速41.15千米/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栾川县合峪镇庙湾村路段时,张某不顾客车上十五名乘员的安全及同伴的劝阻,又一次无故冲至驾驶室旁,抢夺正在行驶中客车的方向盘,并用胳膊勒住司机脖子,拉拽司机安全带,欲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客车司机,后被同伴合力阻止,客车被迫紧急制动,前防风玻璃和后视镜被损坏。客车司机孙师傅当即报案至栾川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被告人张某辱骂并欲殴打民警,被及时制服。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公路客运车行驶过程中,实施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车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辱骂、殴打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警方也再次提醒,市民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文明乘车,切勿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人员发生冲突,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洛报融媒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