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首页 新闻 县区 百姓呼声 电子报 洛阳社区
简体 繁体
偃师 | 孟津 | 新安 | 栾川 | 嵩县 | 汝阳 | 伊川 | 宜阳 | 洛宁 | 洛龙 | 西工 | 涧西 | 伊滨 | 老城 | 瀍河
转借信用卡赚取利息 出借人担责还要还款
您当前位置: 洛阳网 >> 县区频道 >> 伊川 正文   通讯员:  2022年07月21日 11:09
分享到微信: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

  近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将信用卡转借他人,本以为能赚点利息,没想到最终背上了20万余元的银行欠款。

  为赚利息信用卡转借他人 拿回后发现欠款20万余元

  2013年,被告王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李某遂将自己的信用卡以年利率10%转借给王某,约定借卡期限一年,借期内王某必须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承担使用期间的所有还款责任,若未按时还款,则承担2万元损失费。

  谁知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2018年8月才归还信用卡,其间,共向李某支付利息9万元。

  李某拿回信用卡后,发现该信用卡仍欠款20万余元未还,他多次向王某讨要无果只得自己清偿。

  2021年年底,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订立借款协议,但原告并未出借自己的资金给被告,而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由被告通过刷卡套用银行款项。

  本案法官梁要轩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支付的20万余元清偿信用卡损失。同时,因合同无效,原告收取的9万元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冲抵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11万余元及利息。

  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 出租转借有风险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因其便利性,用户群体庞大,但要注意的是,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转借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

  在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的使用有明确约定。例如“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转借信用卡暗含很多风险。”法官梁要轩说,信用卡与个人征信相关,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信用卡转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梁要轩提醒广大信用卡用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密码及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要出租、转借、出售信用卡。另外,恶意透支信用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属违法行为。(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百姓呼声·
精彩图片·伊川
新闻排行
  • 《公交运营改革方案》引发市民和网友持续关注
  • 暴雨!大暴雨!洛阳市发布重要天气报告
  • 洛平:一碗面何以“扯”出泼天流量
  • 隋唐城遗址植物园:缓扫落花 留住诗意秋景
  • 洛阳推出29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举措
  • 老城区:盘活闲置房 打造新民宿
  • 最低气温12℃!洛阳还要连下5天雨
  • 事关国庆中秋假期!洛阳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 洛阳新区热力开启今冬采暖季预收费工作
  • 洛阳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 县区新闻排行
  • 涧西区:网格全覆盖 民心聚起来
  • 老城区:打造体验场景 激发文旅新活力【组图】
  • 耀华(洛阳)玻璃有限公司:数智赋能 提质增效
  • 上好“法治第一课” 迈好军旅第一步
  • 污水零排放!栾川县赤土店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延...
  • 宜阳县大学生暑期返乡社会实践活动圆满收官
  • 关林二郎庙特色商业街区初现靓姿
  • 孟津区闻“汛”而动 为群众筑牢安全防线
  • 孟津致富鸭子“嘎嘎”叫 乡村振兴有门道
  • 伊滨区寇店镇:发展小米产业 闯出振兴大道
  • 诚邀通讯员 报道身边事
    县区频道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4112012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60823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豫B2—20060064  
    网络服务:(0379)65233606 65233616  业务咨询:(0379)65233618 65233767 传真:(0379)65233529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79)65233605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张运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