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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检察院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让监护不缺位关爱不缺失
您当前位置: 洛阳网 >> 县区频道 >> 偃师 正文   通讯员:  2022年01月26日 09:51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20日,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名未成年人家长发出该法生效后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接收人是一名涉嫌遗弃罪的28岁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经偃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小明与妻子离婚后,一时冲动赌气犯罪,将婚生子遗弃,其到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亟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避免其再次对幼童施监护缺位的侵害行为,遂对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该区妇联、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督促其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不公开宣告训诫仪式上,该院检察官以案释法,释明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对监护人小明进行训诫,责令小明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尽量弥合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小明当场深刻反思了自己监护失职行为,深感内疚和自责,承诺将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关爱教育好孩子。

  另外,检察官还向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对小明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确保履职承诺得到落实。

  目前,警方已对小明以遗弃罪立案侦查。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对‘督促监护令’‘人身保护令’的有效补充,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今后将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整体成效,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保障其健康、全面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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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杨凤轩 通讯员 李淑环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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